为切实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规定和国家法律,制定本信访举报指南。
一、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监察对象
(一)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对象:党员、党组织。
(二)监察机关监察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主要是指: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工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规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特别规定
1.对业务范围外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转有关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反映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
2.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3.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由派驻该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管辖。
三、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的主要渠道
1.来信举报。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1号市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725000。
2.来访举报。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反映。安康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办公地点: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1号市纪委北楼西门。
3.电话举报。12388。直接拨打12388接入本地纪检监察机关,向异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请在12388前加拨区号。
4.网络举报。登录安康市纪委监委门户网站“安康党风廉政网”(http://shaanxi.12388.gov.cn/ankang/)进行举报。也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廉洁安康(微信号:aksjwljak)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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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权限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工负责受理信访举报。
五、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处理流程
第一步:群众举报。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渠道反映监督监察对象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问题。
第二步:受理或转办。根据信访举报内容,确定本级受理,转送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或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三步:调查处理。有处理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步:回复反馈。对实名举报件,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结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六、信访举报须知
1.信访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反映。不出示有效身份证的,不予接待。信访人应当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法线索。
2.信访人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不要多头举报;信访举报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检举、控告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后,信访人如需了解办理进度等有关情况,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当面询问,不接受电话查询。
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指定的接待场所检举控告的,应当自觉服从安排,排队等候接访;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举报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党和国家机关,不得扰乱机关办公秩序;不得煽动、串联、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录音、录像、拍照;不得酒后信访,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饮酒、吸烟、喧哗,不得将宠物带入接访场所,不得污损接待场所及财物(如有污损,照价赔偿);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对违反上述第4条规定者,经批评、教育、劝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6.对借信访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信访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欢迎您对全市纪检监察信访干部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915- 318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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